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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07    作者:     来源:     点击:

济宁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控制总量内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及外聘教师。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开展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在课堂教学或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设备、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十四)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五)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主要受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则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交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核查处理;

(二)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核查处理;

(三)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经学校批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部门对举报和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四)师德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相关部门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通报学校纪委。

第八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坚持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视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可同时采取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四)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采取停职、调离岗位等措施。

(五)是中共党员的,其师德失范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党规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两项或两次以上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事件性质,要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申诉。经学校批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监督和问责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及考评。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现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以及学校研究认为需要问责的,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济宁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济院字〔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