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部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科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部党政会议议事水平,规范议事程序,使部党政会议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部党政会议的组织原则和制度
部党政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要求召开会议、部署工作。
(一)部党政会议根据工作实际分别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二)部党政领导不足半数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
(三)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部秘书负责。
二、部党政会议的议事程序与要求
(一)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属于党政会议研究的议题,并事先必须与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商酌。
(二)各教研室需要提交部党政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党政会议提出。
(三)部工会提交的议题,须经主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党政会议提出。
(四)凡提交部党政会议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党政会议将不予讨论。
三、部党政会议议题的讨论
(一)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决反对事前不通气,事后不报告,一人说了算的独断作风,应广泛充分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节省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二)对一些重大问题讨论时如果分歧较大,应暂缓审议,责成有关人员再次调查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下次会议再议。
(三)未经党政会议研究决定的任何事宜,均以个人意见对待,一切后果自负。
(四)需党政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主要领导必须立即沟通,分管领导要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立即向党政会议报告。
(六)党政会议讨论的内容,除决定及时传达和可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