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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5-28浏览次数:

济宁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促进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中做出优异成绩,特设立济宁学院青年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青年基金的来源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划拔;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捐赠。

第三条 青年基金是学校用于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之专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四条 青年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青年教师。具体条件为: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作为项目的主持人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3、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4、目前没有承担各类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五条 青年基金以课题经费的形式资助青年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工作。学校将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1、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重要的应用前景和显著的地域特色,并符合学校科研发展规划要求的研究项目;

2、申报山东省或国家科研项目的预研项目;

3、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项目;

4、依托国家、省部、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并有利于其发展的项目;

5、申报上级年度科研计划末获批准的部分项目

第六条 青年基金资助经费拔到课题组后,实行专款专用,按财务制度和我校科研经费管理程序支配使用。

第七条 青年基金的使用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计算机耗材费、使用校外仪器测试费、必要的专家咨询费、论文成果出版费、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等。

第八条 研究过程中,需每年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和阶段性总结,对不涉及保密的研究结果要及时整理发表。本基金资助课题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进行标注,注明“济宁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未标注的成果一律不得列入结题报告中。

第九条 资助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资料,写出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最终成果及财务处出具的经费使用明细表一并交科研处。科研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和鉴定。经鉴定,成果水平高且需继续深入研究的,如果再申请本基金将优先考虑,也可由科研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

第十条 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对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者,科研处将追回全部经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任务或研究成果水平过低者,三年内取消其申请本基金的资格,并对申请者所在单位以后的项目和经费予以限制。

 

第三章   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五月。

第十二条 凡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济宁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科学性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是否合理等提出意见,连同单位提供或保证的科研条件等书面材料报学院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统一汇总后,由专家组进行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