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及资助条例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他们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实力与水平,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著作: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论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和国家、省统编高校教材。
论文:在具有国内外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科技报告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
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具有实物验证,在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参评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观点正确,具有优良的学风和文风;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学术创新,有独到见解和较高学术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的成果。若按姓氏笔画排列署名顺序或集体署名而成果本身又未予注明的,其主要研究人员的确认以出版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
著作类成果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时间为据,多卷(册)著作以最后卷(册)为准;修订本的新增内容应超过原版本1/3者方可参评。
第四条 学校每年6-8月份进行科研成果评奖,评选奖励上一年度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科研成果评奖优先考虑有项目支撑或相关(系列)研究的科研成果,一般不接受单篇论文成果。
第六条 学校根据科研成果统计总量确定评奖申报限额,并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专业学科组。
第七条 优秀科研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级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科研成果的数量和实际水平确定,允许空缺。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的不参加科研成果评选
一、一般知识性、资料性的文章;以来稿来信选登、动态、信息、摘要、介绍等形式发表的文章;除学术专著外,不足10万字的其他著作;
二、新闻通讯报道、作品选、资料汇编、一般普及性古文选注、各类教学大纲、学习指导和自学辅导类材料、中小学和技工学校各类用书、未经批准编写的高校教材等;
三、只编写书中某章节,未构成独立完整著述的;多人合著,只以其中部分人或个人名义申报的;主要作者不在本校的。
第九条 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得者,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发给每项成果的前三位本校作者,奖金发给第一作者(或主要完成者),并由其负责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表一: 奖金标准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基础理论成果 |
2000 |
1000 |
500 |
应用技术成果 |
3000 |
1500 |
800 |
第十条 凡取得以下科研项目、成果、获奖及专利者,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一、科研项目
凡要求学校给予配套经费的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配发:
1.国家级项目,按1︰2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古籍整理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按1︰1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古籍整理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计委、省经贸委重大攻关项目等。
3.市、厅级项目,按1︰0.5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市厅级项目包括:省教育厅计划项目、省文化厅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等。
注:学校匹配经费的支配比例是60%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8%作为对课题组的立项奖励,7%作为对课题组的结项奖励,1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经费,10%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经费。
4.对于获得各级自筹经费课题者,学校酌情给予经费资助,一般标准为:国家级:3-5万元;省、部级:1-1.5万元;市、厅级:0.5-1万元。学校资助经费的90%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5%作为对课题组的结项奖励,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费。
二、科研成果
(一)论文成果
1.以第一作者、且所署第一单位为我校的,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奖励额度为10万元/篇;第2位者,2万元/篇;其余每降低一个位次减0.2万元。
2.在SCI、SSCI上发表(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的论文,英文版:数学、计算机专业:影响因子≥1的;生物专业:影响因子≥5的;其他专业:影响因子≥3的, 2万元/篇。数学、计算机专业:0.5≤影响因子<1的;生物专业:3≤影响因子<5的;其他专业:2≤影响因子<3的, 1.2万元/篇。数学、计算机专业:影响因子<0.5的;生物专业:影响因子<3的;其他专业:影响因子<2的, 0.8万元/篇。中文版:最高奖励不超过0.5万元/篇。
3.在EI、ISTP上发表的论文(有会议邀请函和论文录用通知),英文版:0.8万元/篇;中文版:0.5万元/篇。
4.在中文核心期刊(以新版北图为准)上,以第一作者、且所署第一单位为我校发表的论文,我校界定为A类的,奖励0.5万元/篇;B类的,奖励0.2万元/篇;C类的,奖励0.08万元/篇。文科不足2000字、理科不足1500字的论文,对应级别奖励减半;文科不足1500字、理科不足1000字,不予奖励。
5.第2、3、4条中,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第二单位为我校的,奖励按规定数额的三分之一发放;第三单位为我校的,奖励按规定数额的五分之一发放。
(二)学术著作及教材
1.专著:经同行专家鉴定且字数在15万以上,每部奖励2万元(已获学校优秀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再享受此条款)。
2.教材(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编写):我校教师为主编,字数在15万以上的,国家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0.5万元(已获学校优秀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再享受此条款)。
三、科研获奖
1.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按1:3配发奖金。
2.省、部级按1:2配发奖金。
3.市、厅级按1:1配发奖金。
4.学校积极推荐校级优秀成果申报市级以上的科研评奖,评审获奖后,学校对同一成果只给一次最高数额的同等奖金。
四、专利技术
属职务发明且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发明专利0.5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0.2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0.1万元/项。
第十一条专项奖励
一、音乐作品(包括作词、作曲及演唱、舞蹈)
1.在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奖的我校教师的音乐作品,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
2.在文化部、教育部、广播电视电影总局、国家级音乐专业协(学)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奖的我校教师的音乐作品,奖励标准为: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
3.在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音协主办的比赛中获奖的我校教师的音乐作品,奖励标准为:一等奖0.1万元,二等奖0.05万元。
二、美术作品
1.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美术类作品比赛中获奖的我校教师的美术、书法作品,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
2.在文化部、教育部、广播电视电影总局、国家级美术专业协(学)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奖的我校教师的美术作品,奖励标准为: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
3.在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美协主办的比赛中获奖的我校教师的美术作品,奖励标准为:一等奖0.1万元,二等奖0.05万元。
三、体育比赛
1.在国家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我校指导老师,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2.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厅举办的正式的全省性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我校指导老师,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0.2万元、0.1万元。
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科技创新竞赛
1.在国家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科技创新活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我校指导教师,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2.在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科技创新活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我校指导教师,分别给予津贴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原济师政字【2006】83号《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科研奖励条例》、济院政字【2007】11号《济宁学院科研奖励条例及获奖补充规定》自行废止。
3.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济 宁 学 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