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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5-26浏览次数:

                     济宁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我校教材选用质量和建设水平,规范教材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各系(部)主任或副主任组成。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教材选用和评估等教材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调研教材的使用效果;组织教材编写、出版的评审工作;评选优秀教材和讲义,推荐参加省和国家优秀教材评奖;指导教学单位的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校内教材评估和经验交流;对教材的选用、发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各系(部)成立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各教研室主任和有关专家组成。系(部)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单位教材编写规划、教材选用计划,负责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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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资产处负责教材招标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所用教材的征订和发放等工作,任何其他单位(部门)或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发售教材。各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教材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材、讲义编写
第五条 自编教材(包括讲义、教学辅助材料等,下同)是教学使用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学校编写计划的自编教材,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⒈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为新开设课程且国内无相应正式出版的教材。
⒉结合教学改革,在内容体系方面有重大突破、反映先进教育思想和当代科技进步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鲜明特色风格的教材。
⒊反映我校重点学科水平,具有我校学科优势和地方特色的新教材。
⒋有已出版教材但内容、体系不完全符合我校教学要求,需要编写适当的补充教材。
第六条 教材编写的要求
1.编写教材要注重质量,突出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确保编写出的教材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启发性和适用性,以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创新能力。
2.自编教材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内容要精炼,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文字通俗易懂,图表与正文密切配合。 - 3 -
3.教学参考书及实验(实习)指导书要配合教学进行编写。教学参考书比基本教材应有部分拓宽和加深,除论述教材中的某些重点难点外,应更多的反映科技新成就;实验(实习)指导书应配合教材系统介绍实验(实习)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使用仪器和材料、操作注意事项等。文字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学生理解掌握。
第七条 自编教材的申报
1.申报条件
主编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至少系统讲授本课程三次以上。
2.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每学年一次,安排在5月底。各系(部)推选出的文字教材选题,原则上先要有内部讲义。各系(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课程建设、教学任务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由系(部)提出规划选题。选题先经系(部)教材建设小组初审,填写《济宁学院自编教材申报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
教学参考书、实验(实习)指导书等辅助教材的编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印制。
第八条 教材编写的资助和奖惩
⒈凡经批准立项编写的教材,学校资助一定的教材编写与出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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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学校鼓励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统编教材,对获得此类立项的教材,学校将在经费上给予重点资助。
⒊校优秀教材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申报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教材中推荐。
第四章 教材的管理
第九条 教材的选订与采购
1.教材选订要坚持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进行。在选用时,应优先考虑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材和省部级重点推荐教材。
2.教材选订由主讲教师提出初选意见,教研室审核,系(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系(部)汇总,填写《济宁学院教材征订审批表》,系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未经学校审批的自编教材不得确定为使用教材。
3.教材征订每学年两次。4月份征订第一学期用教材,11月份征订第二学期用教材,各教学单位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规定期限内向教务处提交《济宁学院教材征订审批表》,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后交由资产处统一招标采购。
4.征订教材时一般只订下一学期的教材,不跨学期、年度订购教材。遇特殊情况需订购一届以上者,需经学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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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批准。凡已征订的教材,必须按原计划使用,不得因授课教师更换或其他原因而随意变更。
第十条 教材的发放
1.凡属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所选用的教材,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发放。以系为单位领取教材。
2.若发现教材印刷、装订有缺陷时,在发放后7天内汇总到教务处调换。
3.教务处于学生毕业前将学生教材费对账单发放到各系,各系认真审核无误后到学校财务处结算教材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