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规章制度
快速通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社科部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5-28浏览次数:

 

社科部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社科部的实际情况,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所有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教师的一切教学工作必须服从部室、教研室的统一管理和安排,每学期开学对所担任的教学工作有计划,期末要有总结;要按时、认真地填写、上缴教学日历。部室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每年年底对照文件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部室的教学管理在部主任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协助主持、教学秘书具体操作下运行。按照《济宁学院教学管理规定》,依托教研室,管理常规教学工作。

 

三、部室教学科研工作的评估按照学校文件办理,由教研室、部级教学管理组织分级实施。部主任、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分别依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承担各自的管理任务和管理责任。

 

四、完善我部各级干部的听课评课制度。部室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2学时。各级干部听课要有完整的听课记录,于每学期期末交教学秘书处汇总,统一保存。

 

五、认真建立、完善部室教学管理的文件,积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建立部室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学期一次的部室教学督导检查,及时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六、建立部室领导的教学人员值周制度,及时处理教学活动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值周的具体时间和人员由部室根据具体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初排定。

 

七、按照《社科部教研室工作条例》的规定,实行教研室对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制度。各教研室主任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一切活动要有计划、有制度。要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凡因教研室工作不到位而贻误部室教学工作进程的,由相关的教研室主任承担全部责任,并记教学事故一次。实行教师教学讲义的教研室主任签字制度,凡未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的教案一律不得使用。

 

八、教师在任课过程中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或找人代课时,需分别向负责教学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调课和找人代课。否则,以教学事故对待。

 

九、实行任课教师的课外辅导制度。每位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负有对本门课程的课外辅导任务,一般为每人每周一次,具体辅导时间由教研室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届时必须到位进行辅导答疑。辅导教师负有在辅导期间的学生纪律管理任务。

 

十、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指重点,进行考试式辅导,不得参予本门课程的监考;阅卷工作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教研室集体阅卷,教研室主任签字;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考卷私自带回家中,单独批阅。

 

十一、本细则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