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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课堂教学秩序的意见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5-26浏览次数:

                   关于严格课堂教学秩序的意见
                        教字[2006]3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上课的出勤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制定本意见。
1.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表的安排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私自调停课和委托他人代课,确保课堂内容合理、饱满。
2.学生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公选课等,不能无故缺课。
4.要严格考勤,避免学生旷课。
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对各班的考勤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各班要有点名册,由班长负责考勤,每周末将考勤记录报系办公室。每个学生的考勤情况要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如实填写,归入学生档案;
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
任课教师要严格学生课程考试资格认定,未经批准缺课达到课时数1/3以上者,缺做实验两个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5.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6.严格请销假制度。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要严格按照《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销假。
7.学校督导组、教务处和学生处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了解掌握课堂教学和学生出勤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教 务 处
                                     2006年11月13日